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3)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团员的应届毕业生;
(4)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总分低于所报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以内,可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由省侨办统一开据“三侨考生”证明信)和台湾省籍考生。
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由省教育厅提供名单);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干部称号者(由省教育厅提供名单);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按教育部下发的名单);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按教育部下发的名单);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按教育部下发的名单);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列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竞赛计划的,有等级制度标准的项目)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以及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报考当年在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通过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统一测试认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19.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经省公安厅审核确认),录取时总分增加5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实行朝鲜语、蒙古语和汉语“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蒙古族考生(按省教育厅提供的名单),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0.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省民政厅审核的名单),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按省民政厅审核的名单),录取时总分增加20分,按考生志愿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1.享受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的考生,在各录取分数段上均享受同样的待遇。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的考生,不可兼得,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种。凡符合第17、18、19、20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22.招收保送生和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等学校必须按有关要求分别于4月10日之前、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招考办报送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因迟报影响录取工作由有关高等学校负责。
23.各批次未完成的剩余计划,向未被录取考生重新征求志愿,进行补充录取。补充录取时,先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公布的高校剩余招生计划和未被录取考生重新填报的“征求志愿”投档录取;如部分高校计划仍未完成,可适当降低分数,仍按照考生重新填报的“征求志愿”(原志愿作废)投档录取。辽宁省普通高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另行组织补录。
24.未经国家和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一律不安排招生。高等学校统招、保送、单独考试等录取一律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招生来源计划。高等学校生源计划的增补和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省招考办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已向社会公布的专业,高等学校如追加招生计划,原则上要在该校第一志愿投档结束之前提出申请。
25.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26.各级领导无权特批不够录取标准的考生升入任何高等学校。